[故事背景]
屋主W小姐某日發現自己房屋所座落之地址有被其他公司設定營業登記,一查之下發現係前屋主(歿)於買賣該屋前同意設立予友人,W小姐多次聯繫該公司之負責人請求變更營業登記地址未果,於是詢問鄭智陽律師該如何處理此爭議?
[爭議]
該屋目前以自住使用,惟因被其他公司登記而導致其稅率提高。
[律師建議]
1.先確認有幾家公司設立於該地址?
2.確認這些公司是否有營業事實?經查,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目前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,且已停業超過六個月。
3.向同意辦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。
[相關法規/條]
公司法第10條第2項
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,命令解散之:二、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。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,不在此限。
公司法第397條
公司之解散,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,廢止其登記。
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,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,應定三十日之期間,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;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,即廢止其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