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修法重點解析
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公布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,該章新增三條條文22條之1至22條之3。

💡22條之1明文建構「職場霸凌」防範機制

⚖️立法核心:將職場霸凌態樣明確定義,並正式全面納入雇主的法定義務範圍。

⚖️雇主責任:雇主必須針對職場危害行為進行風險評估,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人數訂定相關之預防措施及申訴管道。

(1)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,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
(2)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
💡22條之2「勞工申訴權」與「雇主所採取之措施」

⚖️立法核心:保護勞工的申訴權,避免勞工因揭發職場危害而遭受二度傷害。

⚖️法規重點:勞工發現企業內部有違反職安法規或遭受危害時,有權向雇主、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,雇主於知悉時應區分為(1)因申訴而知悉;(2)非因申訴而知悉,雖所採取之措施有些微不同,但雇主皆應採取相關之保護措施。

💡22條之3被申訴人為「最高負責人」之特別條款

⚖️立法核心:過去部分身心健康保護規定往往缺乏直接且具阻嚇力的罰則,此次修法特別補強了處罰機制。

⚖️法規重點:打破「球員兼裁判」的僵局,一般狀況:勞工遭霸凌,向雇主/公司內部提起申訴;其他狀況(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):勞工可以跨過公司內部,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(如台北市勞動局、新北市勞工局等)提起申訴與調查。另考量勞工在職期間常因擔心失業或遭報復而選擇忍氣吞聲,法規特別延長申訴時效,讓離職員工亦能尋求法律救濟。

關於主管機關調查時得委請外部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,且被申訴人(負責人)與相關人員依法負有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之義務,絕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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⭐本篇文章所提供之內容,係基於筆者對現行法令與實務見解之學理分析,僅供法律知識交流與教育參考之用,不構成律師與讀者間之委任關係,亦非針對特定個案所提供之正式法律意見。

由於法律適用往往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與證據攻防,且法規隨時有更迭之可能。針對個別案件,仍應視個案具體情節,由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評估與法律判斷。 若您有任何法律爭議或需求,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顧問或律師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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